根据举报投诉,反映四川国力达沥青有限公司在我州投标的3个项目均存在招投标文件中厂家授权造假的情况,经核查,四川国力达沥青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所附的厂家授权单位为中海沥青(四川)有限公司,经与该公司联系,该司目前未授权任何单位开展业务,也从未销售过沥青给四川国力达沥青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要我局求对四川国力达沥青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其造假行为属实。
二、处理结果及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我局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国道215线洛柯路路面用沥青采购LQ标段中标人国力达公司的处理:
1.取消国力达公司中标资格,责成招标人重新开展招标工作(因本项目仅有一个中标候选人,无第二中标候选人)。
2.要求招标人依法依规没收国力达公司投标保证金,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依规进行索赔。
(二)对国道215线巴白路路面用沥青采购LQ1标段中标人国力达公司的处理:
1.取消国力达公司中标资格,责成招标人重新开展招标工作(因本项目仅有一个中标候选人,无第二中标候选人)。
2.要求招标人依法依规没收国力达公司投标保证金,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依规进行索赔。
(三)对国道549线九石路路面用沥青采购LQ2标段的处理:要求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没收国力达公司投标保证金。
(四)国力达公司投标文件造假,导致国道215线洛柯路路面用沥青采购LQ标段、国道215线巴白路路面用沥青采购LQ1标段需重新进行招标,严重影响了2个项目乃至全州交通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情节严重。鉴于此,决定取消国力达公司三年内参加甘孜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取消国力达公司三年内参加四川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