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上限的通知
甘交函〔2026〕537号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各道路运输企业:
为切实回应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诉求,稳定全州出租汽车行业经营秩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就业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出租汽车行业运营实际及驾驶员从业现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州女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上限由53周岁调整至55周岁,男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上限由60周岁调整至63周岁。为规范后续证件办理流程,细化行业监管举措,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条件
凡申请从事或继续从事出租汽车驾驶服务的人员,除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的从业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妨碍安全驾驶的重大疾病、职业禁忌症,具备持续胜任出租汽车驾驶岗位的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开展营运服务工作;
(二)无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规定明确禁止从事出租汽车驾驶行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指南
(一)“有效”证件延续办理。
持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且男性未满63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从业人员,可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通过“道路运政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换证;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前往州公路运输服务中心线下申请办理换发业务,换发后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统一延续至调整后的从业年龄上限。
(二)“失效”证件恢复办理。
从业人员原从业资格证因原有从业年龄标准到期失效,但本人年龄未超出本次调整后的从业年龄上限,且符合出租汽车从业条件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前往州公路运输服务中心申请换证,新证有效期至调整后的从业年龄上限。
三、不予办理证件延期情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从业资格证延期、换发业务:
(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二)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已被撤销从业资格证件的。
四、施行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若国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续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从其最新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各企业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要求,规范证件办理流程,切实维护行业稳定有序发展。联系人:州公路运输服务中心李长寿,联系电话:0836-2813597。
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