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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05
2026-01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2025年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06
2026-02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关于评标专家罗斌、梅伯荣、徐靖、沈莉萍、陈云处理情况的通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关于评标专家罗斌、梅伯荣、徐靖、沈莉萍、陈云处理情况的通告
(甘交通告202601)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2024年12月12日,评标专家罗斌(证书编号:51337667)、梅伯荣(证书编号:513364191)、徐靖(证书编号:510512697)、沈莉萍(证书编号:513351116)、陈云(证书编号:510135338)在参与2024年度S314、S455甘白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施工标段评标时,存在评标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规定。属于《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第15条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负面行为。
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评标专家罗斌、梅伯荣、徐靖、沈莉萍、陈云的负面行为记6分,并禁止评标专家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现将处理情况予以通报,希望各评标专家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公正廉洁履职尽责,严格依法依纪开展评标工作,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秩序。
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6日
06
2026-022026年度甘孜州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予以公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和州司法局《关于报送 2026 年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将2026年度甘孜州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予以公示。详见附件:《2026年度甘孜州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公示时间2026年2月6日至2027年2月5日。若对上述评价有异议,请于2月10日前书面向甘孜州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反映。
联系人:唐老师,联系电话:0836-2811465;邮箱:397455783@qq.com。
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6日
附件:2026年度全州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xls
03
2026-02甘孜州2025年度重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初审)公示
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重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交办便﹝2026﹞21号)和《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川交规〔2023〕15号)规定,我局对2025年全州重点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从业单位进行了年度信用考评。现将2025年度重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初审)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甘孜州2025年度重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初审)公示表》,公示时间2026年2月4日至2026年2月10日。
若对上述评价有异议,请于2月10日前书面向甘孜州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科反映。联系人:罗老师,联系电话:0836-2871936;邮箱:308303624@qq.com。
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3日
附件:甘孜州2025年度重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初审)公示表.xlsx
30
2026-01炉霍至康定新都桥高速公路监理试验室SY1-SY4标段评标结果公示
炉霍至康定新都桥高速公路监理试验室SY1-SY4标段的项目招标已经完成评标工作,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中标候选人:
| 标段名称 | 候选人顺序 | 单位名称 |
| SY2 | 第一名 | 四川川桥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 第二名 | 铁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
| 第三名 | 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
| SY3 | 第一名 | 四川路航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
| 第二名 | 四川正达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
| 第三名 | 四川振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
| SY4 | 第一名 | 四川精益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 第二名 | 四川正达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
| 第三名 | 四川振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
| SY1 | 第一名 |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 |
| 第二名 | 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第三名 | 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2026-01-31 至 2026-02-04
招 标 人:四川新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13880876274
地市监督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地市监督电话:0836-2817889
地市监督机关:
地市监督电话:
地市监督机关:
地市监督电话:
省级监督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省级监督电话:028-85525314
2026年01月30日
11
2023-07甘孜州交通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公开联系方式

06
2026-02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关于评标专家罗斌、梅伯荣、徐靖、沈莉萍、陈云处理情况的通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关于评标专家罗斌、梅伯荣、徐靖、沈莉萍、陈云处理情况的通告
(甘交通告202601)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2024年12月12日,评标专家罗斌(证书编号:51337667)、梅伯荣(证书编号:513364191)、徐靖(证书编号:510512697)、沈莉萍(证书编号:513351116)、陈云(证书编号:510135338)在参与2024年度S314、S455甘白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施工标段评标时,存在评标错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规定。属于《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中“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第15条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负面行为。
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评标专家罗斌、梅伯荣、徐靖、沈莉萍、陈云的负面行为记6分,并禁止评标专家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现将处理情况予以通报,希望各评标专家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公正廉洁履职尽责,严格依法依纪开展评标工作,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秩序。
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6日
30
2026-01炉霍至康定新都桥高速公路监理试验室SY1-SY4标段评标结果公示
炉霍至康定新都桥高速公路监理试验室SY1-SY4标段的项目招标已经完成评标工作,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中标候选人:
| 标段名称 | 候选人顺序 | 单位名称 |
| SY2 | 第一名 | 四川川桥工程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 第二名 | 铁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
| 第三名 | 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
| SY3 | 第一名 | 四川路航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
| 第二名 | 四川正达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
| 第三名 | 四川振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
| SY4 | 第一名 | 四川精益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 第二名 | 四川正达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
| 第三名 | 四川振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 |
| SY1 | 第一名 |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 |
| 第二名 | 湖南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第三名 | 交科院检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2026-01-31 至 2026-02-04
招 标 人:四川新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13880876274
地市监督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地市监督电话:0836-2817889
地市监督机关:
地市监督电话:
地市监督机关:
地市监督电话:
省级监督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省级监督电话:028-85525314
2026年01月30日
30
2026-01炉霍至康定新都桥高速公路监理JL1-JL4标段评标结果公示
炉霍至康定新都桥高速公路监理JL1-JL4标段的项目招标已经完成评标工作,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中标候选人:
| 标段名称 | 候选人顺序 | 单位名称 |
| JL1 | 第一名 | 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第二名 | 北京中港路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 第三名 | 陕西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JL2 | 第一名 | 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 第二名 | 广西交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 第三名 | 四川盛达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JL3 | 第一名 | 四川省公路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第二名 | 甘肃兴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第三名 | 广西交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 JL4 | 第一名 | 四川省亚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第二名 | 贵州陆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 第三名 | 四川盛达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2026-01-31 至 2026-02-04
招 标 人:四川新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13880876274
地市监督机关: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地市监督电话:0836-2817889
地市监督机关:
地市监督电话:
地市监督机关:
地市监督电话:
省级监督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省级监督电话:028-85525314
2026年01月30日
07
2026-01炉霍至康定新都桥高速公路施工监理JL1-JL4标段招标文件补遗书(第001号)
06
2026-022026年度甘孜州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予以公示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和州司法局《关于报送 2026 年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将2026年度甘孜州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予以公示。详见附件:《2026年度甘孜州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公示时间2026年2月6日至2027年2月5日。若对上述评价有异议,请于2月10日前书面向甘孜州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反映。
联系人:唐老师,联系电话:0836-2811465;邮箱:397455783@qq.com。
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6日
附件:2026年度全州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xls
27
2026-01行政审批许可公示信息表(2026.1.26)

19
2026-01甘孜州交通运输局2025年度行政许可、检查、处罚、强制实施情况
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本机关2025年度行政许可、检查、处罚、强制实施情况予以公示。
19
2026-01甘孜州交通运输局公路领域、道路运输领域、航务海事领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领域、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检查授权委托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部署,经局党委2026第1次(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将35项涉企检查事项委托局州公路建设服务中心等5家局直单位实施,现将授权委托书予以公示。
附件:
甘孜州交通运输局公路领域、道路运输领域、航务海事领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领域、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检查授权委托书.pdf
16
2026-01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
| 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表(2026.1.14)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斯郎旺堆 | 川 3301交罚〔2026〕1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 2026年 01月 05日 12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康定市炉城镇折多山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川 GKC444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 6名乘客,其中 1人与当事人认识,其余 5人是通过微信群招揽的乘客。经调查,该车从康定市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新都桥等地后,每人向斯郎旺堆支付相应费用 40元。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较轻:同时具有以下情形:在市域内或者毗邻乡镇运营;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 5000元以上 8000元以下罚款(2)一般:经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 8000元以上 1万以下罚款(3)较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处 1万元以上 1.3万元以下罚款(4)严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存在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形;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处 1.3万元以上 1.7万元以下罚款(5)特别严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四次及以上被查处;引发重大舆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存在暴力抗法、煽动抗拒执法等情形。处 1.7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6)其他:存在特殊情况不适用裁量权 / | 罚款 |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1/6/26 | 1/6/27 | 1/14/26 | 甘孜州交通运输局 | 11513300008970351E | 甘孜州交通运输局 | 11513300008970351E |
| 杨小龙 | 川 3301交罚〔2026〕2号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 2026年 01月 07日 13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国道G318 K2877+0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驾驶杨小龙所属川 T58431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弃渣,该车未采取覆盖措施,货物有撒落风险,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较轻:同时具有以下情形:货物未实际脱落、扬撒;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元罚款。(2)一般: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处 1500元罚款。(3)较重:逾期未改正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情形;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处 2000元罚款。(4)严重:逾期未改正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阻碍执法、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等情形的;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处 3000元罚款。(5)其他:存在特殊情况不适用裁量权 / | 罚款 |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1/8/26 | 1/8/28 | 1/8/29 | 甘孜州交通运输局 | 11513300008970351E | 甘孜州交通运输局 | 11513300008970351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