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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交通4.26
2024-04-28 14:43:08
来源:
甘孜州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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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表(4.28)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甘肃智通科技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川 3301 交罚〔2024〕0001 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甘孜交通运输局派出由局建管科、交通执法支队、甘孜州交城投、甘孜州质监局和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组成工作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到工程现场对 K8+330-K8+720 段 1#-12#、50-51#抗滑桩进行现场检测,1#-12#、50#-51#抗滑桩,实际桩长均为 22m。抗滑桩设计长度为 22m。通过调取甘肃智通科技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的试验检测报告BG-2021-QLWT-DL-JZ-007-02,发现该项指标试验检测为合格,试验数据为K8+330-K8+720 段 1#-12#、50#-51#抗滑桩,实际桩长均为 25m。《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2024 年 1 月 25 日,甘孜州交通运输局收到甘孜州审计局关于国道 215 线石渠县满真(青川)至洛须段改建工程存在公路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报告涉嫌造假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接到该报告后,甘孜交通运输局派出由局建管科、交通执法支队、甘孜州交城投、甘孜州质监局和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组成工作组,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到工程现场对 K8+330-K8+720 段 1#-12#、50-51#抗滑桩进行现场检测,1#-12#、50#-51#抗滑桩,实际桩长均为 22m。抗滑桩设计长度为 22m。通过调取甘肃智通科技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的试验检测报告BG-2021-QLWT-DL-JZ-007-02,发现该项指标试验检测为合格,试验数据为K8+330-K8+720 段 1#-12#、50#-51#抗滑桩,实际桩长均为 25m。经调查,发现甘肃智通科技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实验室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委托书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12024-4-262026-4-262027-4-26甘孜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25133007729823580甘孜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25133007729823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