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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甘孜州公路沿线加水洗车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6-08 11:46:44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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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交发〔2015〕186号



州交投公司、州路政支队、各县交通运输局、各县路政大队:

  为规范我州公路沿线加水洗车店管理,有效保护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对《甘孜州公路沿线加水洗车点管理办法》(试行)甘交发〔2012〕341号进行修订。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经甘孜州交通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原公布的甘交发〔2012〕341号同时废止。现将新修订的《甘孜州公路沿线加水洗车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孜州公路沿线加水洗车点管理办法》(试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15年9月7日



甘孜州公路沿线洗车、加水点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公路沿线洗车、加水点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标准要求
  第一节 设置原则

第二条  遵循“合理规划、科学安排、因地制宜、方便车主”的原则。既要考虑方便汽车洗车、加水的需要,又要考虑洗车、加水站点的合理间距,同时保障洗车、加水作业不影响行车安全。
  第三条  设置洗车、加水站点应在公路用地外规范设置。

第四条  洗车、加水站点接线视距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节 场地要求

第五条  洗车、加水场地面积不少于200(特殊地段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停车加水场地必须实行场地硬化,硬化厚度不低于20厘米、洗车点不得低于10厘米,以确保污泥(水)不污染公路。

第六条  边沟采用浆砌,排水沟深40cm,宽30cm。洗车、加水点出入口使用预制板盖板(承压80吨),并预留有排水孔,车道盖板不高过路缘,以确保排水畅通;没有边沟的要采用绿化带或其他隔离设施隔开; 洗车加水场地排水通畅,洗车加水场地不得高于公路路面,确保水流不上公路。

第七条  设置洗车加水点不得损害公路设施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八条  洗车、加水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应符合公路景观要求,建筑材料统一标准(砖瓦材料)。

第三节 安全要求

第九条  洗车、加水点不得设置于弯道及视线不良路段,设置位置不得影响公路行车安全。

第十条  洗车、加水点车辆进出接线视距符合公路技术规范要求,接道规范,接道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加水洗车场地与公路间须设置警示(隔离)桩,警示(隔离)桩不得少于4个,间距1.5m。

第十二条  洗车、加水点经营者负责监管、指挥车辆进出洗车加水场地,切实保证该段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洗车、加水站点实行统一管理,要求设置加水洗车提示牌,加水标牌统一设在边沟外缘,不侵占路面以上空间,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洗车、加水站标牌统一设制为单臂悬挂式,标牌图案及尺寸标准由路政支队提供。

第十五条  洗车、加水站点要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设立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规范废机油和其他杂物的管理堆放,不能让车辆更换下来的零件和其他杂物影响路容、路貌。保持场地的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  因经营者加水洗车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依法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修复或赔偿。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洗车、加水站点的经营者向路政大队(中队)提出申请,再由路政大队(中队)现场勘察,签注规范设置意见,报州路政支队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经路政机构确认符合条件的洗车、加水站点,由路政部门与洗车、加水站点的经营者签定协议书,落实相关责任,实行站前四包(包路面无坑槽积水、包环境卫生、包无乱停乱放、包交通安全、畅通),以及在公路建设需要拆除时应无条件服从。

第十九条  签定协议书(或护路责任状)的洗车、加水站点经营者在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和公路补偿费后,由路政部门依法送达路政批准文书。

第二十条  办理洗车、加水站点的经营者实行每年书面申请延续,经检查合格的经营者可继续进行经营,不合格者必须按照路政部门的要求在15日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路政部门动用履约保证金整改或取消加水站点经营资格,撤销路政批准文书并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办理洗车、加水站点的经营者若想退出加水站点经营行业,可书面上报路政部门。路政部门在收到经营者递交的书面报告10天内必须予以回复,收回撤销该经营者的路政批准文书,退还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州路政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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